Archive for 五月 6th, 2013
私隱權的曖昧性 曉龍
後現代社會充滿著各式各樣的矛盾和衝突。一方面,人道主義者高舉人權和自由,認為人類應享有生存的權利,公開「發聲」和私下表達意見的個人自由,以及保障自己私隱的基本人權;不過,另一方面,人類卻經常使用臉書(facebook)、微博和博客等,把自己的私生活公諸於世,讓別人知道、認識和了解自己的世界,披露自以為「較佳」的一個側面,令他人懂得欣賞,甚而讚賞自己,故臉書內只有「讚好」而沒有「唱衰」的欄目。此外,現今的人類一方面不願意被別人知道自己身在何方,另一方面卻又很喜歡替身邊的事物拍照,並把這些照片放在自己的臉書內,而這些照片正明確地顯露自己身處的地點。因此,有學者認為人類有「暴露狂」的天性,但又有「隱藏者」的本質,故在心理層面上經常在暴露和隱藏之間兜兜轉轉。《DNA白金數據》對個人空間的探討,正好暗示人類的私隱權在保留與遺失之間的曖昧性。
究竟現今的人是否真的重視其對私隱權的保護?《DNA》內日本政府以查案為名,嚴重侵犯人類的私隱權,片中嬰孩一出生便被抽取DNA資料的片段,有強烈的「驚嚇性」,因為日本貴為現代化的大都市,私隱權竟被政府完全漠視,而民眾卻沒有過度強烈的反對聲音,這證明日本人可能願意為了公眾的利益而犧牲自己的私隱權;所謂「犧牲小我完成大我」,很明顯,日本人以國家的福祉為重,把個人利益放在次要的位置,這正好體現大和民族的團結性,以及其表現集體主義的優越性。
此外,在《DNA》內,個人空間可謂蕩然無存。因為DNA白金數據是警方逮捕罪犯的主要根據,為了撲滅罪行,每個人從出生開始,已被要求提供DNA資料,故他/她長大後的一舉一動,盡在警方的監察範圍內;警方只需在那個人途經的地點和接觸的物件上搜尋他的DNA白金數據,便能接近百分百地肯定該人與那些地點和物件曾經產生或多或少的「關係」。因此,任何人皆欠缺隱瞞自己行蹤的私隱權,警方可隨時隨地搜索那人,使那人失去基本的「行動自由」。
片中科學家神樂龍平透過DNA搜查系統,搜尋蓼科兄妹被殺案件的真兇,電腦竟顯示他是不折不扣的殺人兇手,這只因他是蓼科兄妹被殺前最後接觸的人,他有最大的犯罪嫌疑,但是否可以肯定他真的曾殺害蓼科兄妹?是否暗示除了他可能殺害蓼科兄妹以外,完全沒有其他嫌疑犯?又能否排除超級電腦受人手操控而有出錯的可能性?DNA白金數據用來調查一個人的所在地和行蹤可能很可靠,但單單憑那個人遺留的DNA資料而判斷那人是罪犯,這又是否可信?《DNA》的創作人努力回答以上問題,但答案是否合理和可信,則屬見仁見智。
由此可見,片中高科技可以是福,亦可以是禍;其福祉在於100%檢舉率和0%冤枉入罪率,禍害在於高科技不可盡信,因為高科技由超級電腦付諸實踐,而超級電腦由人設計和操作,人性稍有偏差,就會造成「結論」失實,嫌疑犯被冤枉,真兇亦能逃之夭夭。因此,無論電影劇本的主題是否觸及人性,即使是探討高科技的電影,故事情節都一定離不開其對人性的分析和探究,故編劇在撰寫任何類型的劇本前,必須先對典型和極端的人格特質有基本的認識和初步的了解。










